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人.被监听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被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三)传讯时及时到案;(四)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管。被监禁者.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逮捕。
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的,且情节较重,则改变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可能性。二.解除监视居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