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所的监视期满后,办案机关会解除监视居住。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得在指定的住所内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的,在居住地执行可能有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到指定居所执行。
然而,不能在拘留所、特别办案地点执行。对被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除非不能通知,在监视居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人。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执行。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