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在取保候审期间是不能出国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应随传随到,不得离开其所在县市。根据上述情况,在未取消强制措施之前,执行机关不得批准出国。第六十九条刑事诉讼法典第67条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二)住址;职位及联络资料变更,(ii)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㈢在传讯时及时被送到法庭;㈣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捏造证据或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