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公安机关,以查明的案件:拘留期为十四日。该十四日包括:对认为必须逮捕的被拘留者,应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为七天。而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人,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三十日。检察院自查案件:拘留期限为十七日。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内作出决定。特别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期限可延长一天至三天。
2.对嫌疑犯逮捕之后,调查人员的拘留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情很复杂,期满后不能结案,可以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