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内的羁押不超过两个月。如嫌疑人在被捕前已被拘留,拘留期不包括在侦查性拘禁期内。一般而言,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内,对案件进行调查,以确定结案。
(二)特殊羁押期限的特殊羁押期限,是指侦查期间的延长,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且期限届满无法结束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由于特殊原因,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