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捕到犯罪嫌疑人之后,一般在四个月左右就会判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不能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七十二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批准。对于复杂案件,可以延期十五日,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天内作出裁定,可判处监禁一年以上的,可延长至15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
第三百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