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在300-500元为起始点;少数经济快速发展的地区,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偷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在3000-5000元为起始点;少数经济快速发展的地区,可达6000元。
(三)个人偷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大”,一般可在2万-30000元为起始点,少数经济快速发展的地区可达400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情况,参照上列金额,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