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以日计算,根据刑事诉讼法,起始日不计入期间,从次日起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时期开始的时间和日期不计入期间之内。法律规定的期间不包括路途时间。期满前已递交上诉状或其它文件的,视为无效。假期最后一天是假期的,假期结束后的第一天为假期,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仍然在羁押期间,不应因假日而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85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