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取保候审即将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在收到决定机关关于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在取保候审期间,取保候审人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未故意重犯,对于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执行刑罚,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告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主管部门。
申请退回保证金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