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拘留的将留在案件的底部。拘留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是有前科的案底。拘留是短期剥夺罪犯自由、就近实施劳动的刑罚方法。羁押由公安机关在附近羁押所.监室或其他监管场所执行,羁押期间,每个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参加劳动的,可酌情发给报酬,因此拘役是要留案底的。
2.管制.拘留.监禁.终身监禁.死刑均为监禁,而罚金.剥夺改良权等属非监禁刑,是刑罚的两大类。
3.拘役是指刑期相对较短,但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短期剥夺罪犯自由并在附近工作的处罚方法;6个月至15年以下为监禁。监禁四个月与监禁六个月性质相同,只是刑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