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拘捕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7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立的;
(二)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
(四)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比较适合采用监视居住措施;
(五)拘留期满,案件尚未结案,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舍由公安机关实施。对监视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