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施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以上的,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五十万元以上的,“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分别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骗公私财物,符合以上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打电话或利用因特网、电台、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以欺诈不特定多数人;
欺诈性救灾和救援、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