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接通知书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