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双方均同意变更监护权利,并且这些更改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则可通过监护权变更协议公证。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须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二)子女户口簿,出生证;(3)保管协议的变更。(2)子女抚养权的变化通常是由双方协商决定的。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扶养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受到劳动教养,被捕,判刑,或者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