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未成年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在以下情况下,由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作为监护人:1.祖父母;2.兄妹;3.愿意成为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那些和他们有近亲关系的人,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这些人中,法定监护人一般是指其父母,通常在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死亡的情况下,才由他人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