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而构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法律赋予其同等生育权和生育权。也就是说,继父或继母和未成年继子女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但若夫妻双方离婚,继子女不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也无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在父母与继父或继父离婚时,对受过抚养教育的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父亲或母亲抚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