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法官每月进行两至四次探访。若为协议离婚,双方可就子女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可约定具体访问时间、访问次数、访问方式等。而若为诉讼离婚,通常法官会征询双方的意见,若双方同意,则一般按协商解决的次数履行,若双方不能协商,法官一般会决定每月探视两至四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