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长期不回家,且不履行抚养义务。
2.男性已经接受了绝育手术,或者丧失生育能力。
3.男性比女性更年长,再婚的几率更低,而女性则处于更好的生育期。
4.有可能对子女产生影响的不良嗜好或其他素质问题。
5.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者有影响儿童发育的其他严重疾病。
6.女性收入较低,工作不稳定,也没有固定住处。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见的情况,通常父母是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无直接影响。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工作忙,其它方面也不能相提并论,照顾祖父母或外公外婆的意见。
对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