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申请强制执行。婚姻法律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承担一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承担其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
2.申请执行不需预先支付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第一批执行款中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的执行费。缴款标准:执行金额或价格不到1万元的,缴纳50元;一万元到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缴纳;超过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