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条件支付期限。是从出生到十八岁的。
2.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而言,即已满16岁不满18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家长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3.有条件给付期限。一般而言,还没有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工作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是他们的收入不够养活自己的成年子女;如果还在上学,父母仍然应当承担抚育费。
如有年费问题,可以每月发放,也可以按季度发放。近代社会,进入大学学习,几乎成了生活的必经阶段,甚至有的孩子还要求父母支付高额的留学费用,对子女提出诉讼的情况也并非罕见,但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