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我国传统习俗。这类领养双方原本是近亲,彼此比较了解,也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亲戚之间的领养,感情基础比较稳固,可以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因此,这种领养的条件有所放松。
这一放松措施就是:
(一)被领养人可不受14岁以下的限制,也就是说,被领养者可能超过14岁或成人。
(二)作为寄养者的生父母即使在没有抚养孩子的困难时也可以送养;即使被领养者不是生父母无法抚养的孩子,也可以送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在三代之内领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年龄相差40岁及以上不适用。
(四)侨胞
《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