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民法典第1085条(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在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孩子,另外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和教育费用、负担的多少和持续时间,由双方商定;协议未成时,经法院裁决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
1.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儿童抚养的金额。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由抚养人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