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时的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广告是否有重大影响,判断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和房屋价格的决定,如果卖方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有关设施作出详细说明和允诺,可以被视为要约,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即使该说明和允诺并未明示在合同中订立,也应被视为合同内容。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