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双罚”制度,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处罚。审判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后——如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不再并处罚金,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条例第3款对多次偷税累计数额的合并处罚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理论,未经发现、虽然没有处罚,但是没有处罚,其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都应被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按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过来说,如果犯罪人多次或者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被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该累积金额不得再计算合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