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两个概念不同。逃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中存在的漏洞或缺陷而人为地安排其经营和财务活动,为达到逃避或减少缴税目的而采取的行为,其后果是直接导致国家收入的损失,增加利用外资的成本,损害公平、合理税收原则,使国家社会收入与分配出现扭曲;逃税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宽泛的逃税还包括由于疏忽或疏忽而未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而造成的。
(2)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于涉外经济活动的法律和法规;而后者只适用国内税法规范。
(3)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性企业、个人;后者只适用于国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4)各自的行为有所不同。前一种主要是利用税收法律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人为安排经营和财务活动,为避税或减征税款而采取的行为;后一种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满之前,有转移财产,隐藏其应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和收入的行为,实现了避税义务。
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应构成偷税罪,而使用暴力等手段拒缴税款,则构成反税罪。偷税漏税的数额标准应当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款相一致。但是,现在在办理偷税案件时,不会因当事人偷税、漏税数额大而直接定罪的,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多以行政处罚为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