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其意愿外,应当出庭。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不同程度的当事人的隐私权,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布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死亡,离婚诉讼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双方的关系就自然消失了,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诉讼。人民法院对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应当依据实际情况,以法律为准绳,对离婚与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做出判决。凡是判不准离婚、调解和解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在6个月内重新提出离婚诉讼,被告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实务上,由于当事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原告常常要等六个月再提出离婚诉讼。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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