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了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藏、变卖财产而作出判决之前,依照职权对财产做出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在未来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一般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一般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也可将财产保全解释为人民法院在接受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或禁止当事方采取或不采取行动的临时措施。有的离婚案件,由于财产多且复杂,诉讼可能要拖延一两年,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夫妻一方常常想方设法转移财产,或者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合理地消耗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一方转移财产后再追回是非常困难的,一方将其名下的财产合理消耗掉,另一方将分得的财产也会减少。对此,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限制对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将财产转让给自己,既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又是防止虚假诉讼中转移财产的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五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