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离开住所在一年以上的,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提起诉讼。(第一种异地离婚情形:原告在户口所在地,但被告离开户口地点不在一年以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第一种情况:双方均在外地一年以上,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提起诉讼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人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以外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移居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配偶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面提到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除非公民住院治疗。如果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则可以到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如果是诉讼离婚,则可以在异地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