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离婚程序1.离婚诉讼通常应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但下述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就身份关系提出诉讼,而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者;
(2)就身份关系向下落不明或宣布失踪的人提起的诉讼;
(3)针对受劳动教养的人提出的诉讼;
(4)针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配偶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婚诉讼中非军人向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军人一方为非民事军人,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人民法院管辖。
1.夫妻均为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配偶一方为军人的,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3.配偶一方为平民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如果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配偶一方为非平民军人,即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非军人一方,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