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离婚的情况相当于无法起诉离婚的情况。具体地说,无法起诉离婚的情况包括: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①妇女在妊娠期间;
②妇女在产后一年之内;
③女方在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终止。
上述情况如为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则不在此限。确实需要的情况,例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可参照审判实践中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具体审理要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2)下述任何一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不予受理:
①调解无新情况.六个月内再提起诉讼;
②原告自动撤销,无新情形.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提起诉讼;
③撤销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有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提起诉讼。
(3)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在离婚时同样受到上述限制,但由于其特殊性质,法律规定了另一项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请求时,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外。
2.适当管辖法院:
(1)根据离婚管辖权的规定,离婚通常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即原告应到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是离婚管辖法院。但若被告的住所(户口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点(离开户口地点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符,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定法院管辖权:
①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有一方是非平民,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夫妇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管辖的法院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妇离异超过一年,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管辖的法院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应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侨民,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理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