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除了前四项法定理由外,如果由于配偶患有精神疾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离婚。夫妻双方有精神错乱的情况有下列三种:
1.婚前有过精神疾病,婚后因某种刺激而复发;
2.婚前从未患过精神疾病,婚后由于某种强烈的刺激或创伤导致精神错乱;
3.结婚后,由于精神疾病遗传而患精神疾病。由于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或家庭有精神疾病,无论是否有隐瞒,都不构成给予或不予离婚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是由于夫妻双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所以离婚的理由也是可以成立的。如果夫妻双方患有精神疾病,提出离婚诉讼时,首先要解决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生活起居等问题,决不能因离婚引起社会动荡。离异,是处理夫妻身份问题时,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不得代为行使,但,由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尊重其权利,如为间歇性精神病,应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提起诉讼,若患有精神疾病,或行为能力受限,共同生活的兄弟姊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成年子女,代表他们提出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