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机构主持下,自愿、平等、自愿地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结束诉讼活动。调处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这不仅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也是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在送达当事人签字后,同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在当事人签字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署,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调解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1)诉讼终结,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在法律上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并终止了诉讼程序。未经审判监督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得任意撤消、更改或作出与原调解相冲突的裁判权。
(2)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再提起诉讼,但调解不能离婚或调停和撤销的离婚案件等涉及人身关系的几类案件除外。
(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或上诉人民法院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不得撤消并更改其内容。
(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不接受调解,经人民法院调解、送达的,均视为调解未成。所以当事人有权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表示反悔,并拒绝签署法院送达的调解书。此外,《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即,调解无效的案件,法院不能久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