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中,短信作为当事人的证据已相当普遍。例如,证明对方有婚外情,或者证明财产所有权关系等。关于对短信息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包含在数据电文中的电子形式,所附的资料可以用来证明签署人的身份,并表明签署人对其表示认可。SMS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与此同时,SMS可以有效地显示所包含的内容,并且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查询;可以识别数据电文的发送方、接收方和发送、接收时间。在审查短信内容的可信度之后,法院可以认定其为证据的真实性。与电子邮件不同的是,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闪存封闭特性,同时短信内容不易受到攻击。普通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另外,手机短信也有相关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手机短信具有明确的收信人,发信者,是较完整的文字载体,可作为证据线索存在。每一个移动电话号码只可一次发送,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些还有姓名,通过短信查找手机号码,有涉案关联;
二是两个号码指定接收和发送,具有相应的性质。
第三,就内容而言,发信者明确地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再次表达清楚。
。这样,符合以下情况,法院仍有理由以SMS为有效证据:
(1)短信以公证的形式固定,可摘取为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方可推翻。大多数案件中,法院采用了公证证明。
(2)诉讼程序应提交法庭,由法庭当场制作记录。办理公证时,要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商标,以证明手机内容不能更改。有些电话有重新编辑,修改手机短信,并且有不留痕迹的功能。当然,首先要确定SIM卡里有SIM卡里有SIM。对于SIM卡上保存的手机短信,收件人可以在修改后的手机上对收到的短信进行修改,然后装进非SIM卡的手机里,以证明其无法修改短信的理由。如此就很难确定其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当涉及到离婚诉讼时,如果涉及到个人隐私,那么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而且,要得到有利的判决,当然也要有证据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