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民法典》规定且根据本条规定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凡经人民法院裁决不得离婚的,法庭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仅依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索赔要求,法庭拒绝接受。要求离婚的,应当与申请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这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的执行。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并不知道损害赔偿应当同时提出,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的规定,以避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2.在《民法》的条款下,无过错方为被告的情况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不根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应当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允许他们事后提起损害赔偿,但不是无限期的。离婚后的一年内应就此另提出起诉。还有一类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初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赔偿,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再起诉。婚姻损害赔偿是不受保障的。另一方当事人单独提出不起诉离婚并进行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予受理,另一方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