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申请,需要军人同意。除严重的军事过失外,还包括在实体法层面上,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申请权作了限制,目的在于从实体法上对婚姻关系给予特别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提高部队战斗力,体现国家对子弟兵的关心与爱护。在该条款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在现役军事人员范围方面。在职军人:指正在服役于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括退伍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非军籍人员。

2、夫妻中只有一方是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如双方均为军人,或双方均非军人,本条款不适用。与此同时,适用该条款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无需征得非军人的同意,不需要该条款。

3.适用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并且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方要求离婚的,无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所谓军人有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例如,士兵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军人犯下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军人;有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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