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请求,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否则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如现役军人的配偶有违反下列前三种行为之一的证据,证实军人一方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属屡教不改、不可原谅的错误,无须征得军人一方同意,如军队中有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则由非军人的非军事人员,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对现役军人离婚的管辖权:
(1)夫妇均为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配偶一方为军人的,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3)配偶一方是平民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由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4)配偶一方为非平民军人,即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非军人一方,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究竟可以和现役军人离婚吗?回答是肯定的,但是在这个时候离婚并非易事。但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若与他人同居或重婚,可导致他人违反军婚罪。在不影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于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可以适用重婚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