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即可被告",也就是说,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离开住所在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固定住所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被告所在的单位团以上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在监狱或者劳动教养的,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地方,一般由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监狱内或者劳动教养满1年,被告人被羁押在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
2.以上所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符合《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所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布失踪者,经劳动教养或监禁者提起的离婚诉讼,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一款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