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若要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证明婚外情,一般说来,法院不能认定,但是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上聊天记录必须具备客观真实..合法.关联。

1.客观真实,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

2.相关性,即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网上聊天记录的内容应与案件事实有关,如为了证明男女双方有婚外情.与第三者同居.重婚.赌博恶习等,应在聊天记录中体现,以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3.正当性,即证据必须有一种实体法律规定的具体形式,必须根据法定程序提供证据.收集.调查和检查核实。假如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要得到法院的认可,必须由公证处进行相应的公证。"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