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夫或妻子可提出离婚诉讼: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人;
3.经常出现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
5.如果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准予离婚。
6.一方因法律禁止结婚而患病,或一方有身体缺陷,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性交,且难以治愈。
7.婚前缺乏理解,结婚匆忙,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很难共处。
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经治疗不能治愈,或婚前得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之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得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另一方,或在婚姻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不同居,没有和解的可能性。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提出离婚,或虽在多年共同生活,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间难以共处。
14.根据法律,一方被判很长时间监禁,或者非法.严重损害夫妻感情。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明确无下落。
16.被对方虐待.遗弃,或者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另一方亲属,经教育未改变,另一方不理解的。
17.造成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其他情形。民法典规定,“如果感情确有破裂,调解无效,应当予以离婚”。在此基础上,“感情确有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