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女,

19**年*月*日出生,*族,无业住所地XX市**区*街**号*栋*单元**室。电话:137**被上诉人:田*,男,

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XX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36**上诉人张*因被上诉人田*诉张*离婚诉讼一案,不服XX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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