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是擅自打胎,法院一般裁定不离婚。但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或丈夫在法院判决不能在半年内再起诉时,人民法院可酌情准予离婚。未征得男方同意,女方擅自打胎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然而,生孩子是两个人的事情,夫妻一方随意作主,都会损害对方的生育权利。对生育权的争议,还是应以夫妻沟通为主,不应采取法律手段,因为法律不能强制一方实现生育权。若要用法律手段解决,则只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在司法实务上,这类案件的处理,主要是以调解为主,女方未经批准打胎,虽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但并不会导致丈夫生育权不能实现,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婚姻关系也没有完全破裂。所以,人民法院对此种离婚请求,一般判决不离婚。但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或丈夫在法院判决不能在半年内再起诉时,人民法院可酌情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