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有任何一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而且对夫妻在异地离婚,无论是否同意,都要通过法庭起诉来办理离婚。对被申请人为本地化的,原告方只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始结婚证和其它证明材料。如被告方并非当地居民,则需提供以上材料,证明被告方住处的房产或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居住满一年的证明,以及上述材料。法庭在开庭前会组织调停,调停后,调停转向正式审判。对首次起诉不办理离婚判决的离婚案件,应在判决生效后半年内再提起诉讼。多数情况下,普通法院对再审离婚的案件都会作出准许离婚处理。对法院判决(调停)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离婚证,只有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书,判决(调解)书与离婚证的效力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