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登记申请书的受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本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二)对当事人进行登记离婚的条件进行说明;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申诉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配偶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是当事人的监护人。本协议夫妻一份,婚姻登记处应存档一份。
2.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复审,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复审表》及离婚证。“离婚登记复审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3.结婚登记人填写离婚证后,应仔细核对.核对。有印刷或书写错误.证件污染或损坏时,应予以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4.签发离婚证书;当双方当事人都在场时,应遵循下列步骤:1)与当事人确认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㈢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栏中签字;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必须按指纹。在当事人的结婚证明书上加盖条形章,不允许空白,不能由他人代填。(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明书上加盖条形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无效。××结婚登记办公室。结婚证注销后退还当事人。(五)将离婚证分别发给离婚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符合约定离婚条件,应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协议。并且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双方需要签订离婚协议,对孩子的抚养费、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进行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