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确有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和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停无效"是程序性规定,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结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很多人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从这个意义上说,“调解无效”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个反映。而且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停工作常常存在“一以贯之”、“深而不深”的区别,直接影响了调解的效果。多年来的民事审判实践表明,“调解无效”与“感情确有破裂”这两个含义并不完全一致,“调解无效”并不等同于“感情确已破裂”。所以,不应以“调解无效”为依据,认定“感情确实破裂”。
我们不能将“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完全等同于审判实践。亦不可将“调停无效”仅仅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记。而不能以“调解无效”为法定离婚条件。法律上判定离婚的条件只是“感情确有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