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自愿离婚,并同意在子女抚养费、财产和债务处理方面达成协议,但由于双方都在外地工作,无法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怎么了?依个案,可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的“经常性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状中写明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然后由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制作一份离婚民事调解书,双方签署后即可生效。提起诉讼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由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所”,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如果双方都在外地工作,不能回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则可以向被申请人提供工作住所证明,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居委证明,证明被告在该地区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到该地区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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