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因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故又称诉讼内调解。程序中的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工作,对离婚案件的妥善、谨慎的处理。而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一般都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地防止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法院的执行工作。
2.人民法院在调解中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与此同时,要根据事实查明真相,分清是非之责。如有需要,可与地方基层组织.相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开展说服教育工作,促进双方和解或达成离婚协议。
3.调解有三个结果:(1)调解后双方和解,原告撤诉,诉讼结束;(2)当事方离婚,法院按照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从此解除;(3)调解无效,应该马上进行下一次诉讼。4.调解书效力性诉讼内调解由法官主持,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审阅,并签字或盖章后,调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送达后,当事人反悔不签的,对调解书的效力无影响.诉讼外调解应由第三人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后,如果不认罪,可以向法庭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