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某些行为,在法院判决离婚的基础上,也是导致双方走向离婚的重要原因,具体分为4种情况:
(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
(2)一方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经教育不改者,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或者过错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或者受教育处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有过错方再提出离婚。
(3)一方有赌博、好逸恶劳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很难共处。
(4)被对方虐待、遗弃或受到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未改变,另一方不理解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