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制作、运输、拷贝、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电影、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手段传播淫秽信息的,公安机关会对其处以十天至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