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请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者立即释放。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得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请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者立即释放。观点不被接受的,可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