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在拘留所,公安机关依法需要羁押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检察机关决定羁押案件,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查,检察长决定。确定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羁押,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人民警察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治安管理部门执行拘留时,应当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按指印。拒不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执行拘留者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者如果拒绝拘留,执行者有权使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